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325号“Piselli PERUGIA
194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00号
申请人:TEDESCO S.R.L.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325号“Piselli PERUGIA 194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递交限定商品申请,限定后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545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83180号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1283368号商标(第5类)(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89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83368号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283180号商标(第30类)(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协商并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商品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商品限定为“烘焙食品;糕点;蛋糕;果馅饼;饼干;零食蛋糕;甜味和咸味零食;小圆面包;牛角面包”商品。2.至本案审理时,尚未收到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燕麦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