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佰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20570号“佰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40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佰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0570号“佰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长期使用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1473号“佰果坊baiguofang及图”商标、第7430645号“百果一族BAIGUOYIZU及图”商标、第8453009号“百果世家及图”商标、第1356652号“百果园”商标、第31795726号“百果园”商标、第22329875号“百果园”商标、第31813512号“百果园”商标、第8114527号“百果堂及图”商标、第15526832号“百果王BAI GUO WANG及图”商标、第32847950号“百果牧场”商标、第13977879号“百果农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成功初审或注册了一系列“佰果”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的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佰果”,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