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607号“DOT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03号
申请人: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607号“DOT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32696号“DOT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20751号“多美歌 DOM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35307号“戈多 GOD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是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已经出具同意书。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是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已经出具同意书,故双方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