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NDI A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62214号“LANDI A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612号

       

      申请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2214号“LANDI A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3287号商标、第519076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977260号商标近、第11416463号商标、第12873420号商标、第60219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相关报道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A8”,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LANDI”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LANGDI”、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Landis”、引证商标五“LanDai”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