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食药网SHIYAOW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84046号“食药网SHIYAOW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117号

       

      申请人:食药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4046号“食药网SHIYAO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8026号“大中华药食同源协会 药食  GREAT CHINA 及图”商标、第30669565号“食药云搜”商标、第25411175号“食药探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失效,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食药网SHIYAOWANG”使用在指定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目的和内容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