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65455号“青岛精弘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47号
申请人:青岛精弘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5455号“青岛精弘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81909号“图形”商标、第8294943号“图形”商标、第18757410A号“YORHE”商标、第10868056号“华鑫锐智 FINESUN H”商标、第13147230号“图形”商标、第13871494号“菁华 H”商标、第31381598号“汇齿 H”商标、第7351354号“BALEDE”商标、第11132201号“龙汇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