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Broadreach NATU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394号“Broadreach

    NATU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06号

       

      申请人:BROADREACH NATURE 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394号“Broadreach NATU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6613号商标、第129901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29637号商标、第16221715号商标、第9819451号商标、第19038553号商标、第9541105号商标、第3403700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02152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识含义完全不同,不会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已有人抢注申请人商标并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线上销售界面、抢注商标档案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均含有“NATURE”,与引证商标六、七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有维生素的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营养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蜂王浆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图形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