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OOSE CRAFT HIGHENDSERIE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08731号“GOOSE CRAFT

    HIGHENDSERIE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610号

       

      申请人:香港古斯科夫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731号“GOOSE CRAFT HIGHENDSERIE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4464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6592号在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不易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