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CLICK SUNFLOOR LAMINAT PARKE LAMINATED FLOO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251857号“CLICK SUNFLOOR

    LAMINAT PARKE LAMINATED FLOO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201号

       

      申请人:KASTAMONU ENTEGRE AGAC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51857号“CLICK SUNFLOOR LAMINAT PARKE LAMINATED FLOO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将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作出限定,限定完成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615567号“麗陽陶瓷SUN CERAM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5654577号“顺祥集团SUN XAN GROUP及图”商标、第6313114号“红太阳家居RSUN”商标、第8344094号“SUNSTONE”商标、第1790139号“太阳tai yang及图”商标、第920833号“太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十二、十三)指定商品将不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9529号“CLICK 4U及图”商标、第6313123号“RSUN”商标、第7700930号“海峡联合SUN STRAIT UNITE”商标、第18437957号“SUN-DÉCO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64236号“SUN2及图”商标、第27653206号“太阳TAI YANG及图”商标、第1540723号“太阳TAI YANG及图”商标、第32593098号“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六、八、九、十、十一、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过国际删减指定商品范围仅限于“强化地板”(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十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强化地板”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十二、十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强化地板”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非金属的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UN”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一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