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圆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640772号“圆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占海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盛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科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40772号“圆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21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包装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一直持续宣传并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标签图片;
      2、产品图片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主要包括:
      3、送货单原件及复印件、出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4、包装袋实物等证据。
      我局将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24日向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4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板盒或纸盒、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糖果包装纸、牛皮纸、水泥袋、纸箱、包装用塑料膜、保鲜膜商品上。专用用期至2024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包装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1至4产品标签图片、产品图片、送货单、出库单及包装袋实物均为系单方自制,证明力较弱,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考虑所有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包装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