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OCH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74056号“ROCH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59号

       

      申请人: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4056号“ROCH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11813号“ROCHER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15594号“ROCHE TAPS & BATHROOM ACCESSO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15593号“ROCHE TAPS & BATHROOM ACCESSO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95333号“ROC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03490号“罗什 RO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76169号“RO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862282号“融彻 ROC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831697号“洛氏 ROCHE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元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的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收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的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六的文字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七、八的显著识别外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粉碎机、液压阀、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废物处理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压路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扫雪机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内燃机点火装置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