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851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38号 - 申请人:广州文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85114号“WENJ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38号

       

      申请人:广州文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5114号“WENJ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888号商标、第6823858号商标、第24297608号商标、第30450704号商标、第14255181号商标、第11378131号商标、第7175098号商标、第11942290号商标、第59122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尚能共存,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视听教学仪器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