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16695号“GIOCLOU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887号
申请人:北京月新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6695号“GIO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8103号“GIO”商标、第17010695号“GIO”商标、第20379418号“GL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企业信息、商标档案、荣誉证书、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GI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