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70414号“古越嶲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79号
申请人:越西县大屯乡春晖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0414号“古越嶲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4615号“嬴农及图”商标、第16701373号“鑫荆山及图”商标、第12224112号“明顺心 MING SHUN XIN及图”商标、第18954451号图形商标、第17181060号图形商标、第3949412号“双心 SHUANG XIN及图”商标、第12852455号图形商标、第5314162号“美来饲料 MEILAI SILIAO及图”商标、第30755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视觉效果上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未加工谷种;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得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活家禽、活鱼、甲壳动物(活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