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48958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53号 -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48958号“红旗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53号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8958号“红旗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2279号“红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3、经查,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提交):现代汉语词典及互联网上对“红旗”解释释义、申请人其他相关商标档案等材料复印件。(详见第36745790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红旗”,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雕艺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