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750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85号 - 申请人:宁波大拇指锁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75056号“DAMUZ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85号

       

      申请人:宁波大拇指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5056号“DAMU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4152号商标、第6821886号商标、第7670605号商标、第9789289号商标、第13642482号商标、第23305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均为“DAMUZH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带有集成电路的电路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带有集成电路的电路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