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魔镜壁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457645号“魔镜壁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1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7645号“魔镜壁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经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62344号“魔镜换衣”商标、第32066082号“魔镜换装”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件引证商标状态并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腾讯公司介绍、申请人业绩报告、北京知产法院文章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