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87316号“MaZ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93号
申请人:深圳市小麦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7316号“MaZ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157648号“MA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知名度,消费者已经认知相关产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供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