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和璞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14668号“和璞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29号

       

      申请人:广州和璞天下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聚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4668号“和璞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经营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1830号“和天下”商标、第19110191号“和天下”商标、第19124605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经营使用及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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