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97399号“COSME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72号
申请人:上海菁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7399号“COS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2284号商标、第10638730号商标、第16292586号商标、第335033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被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OSMEDI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文字“CO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摄像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摄像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