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129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32号 - 申请人: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12997号“木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32号

       

      申请人: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2997号“木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9711755号“木田庄园”商标、第27247094号“木田森果”商标、第22280247号“田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第8421063号“木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30782674号“一木一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45155号“沐田卫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权利并不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