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素问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96199号“素问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63号

       

      申请人:东海县昆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6199号“素问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放弃0302、0305、0307、0309、0310群组商品,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0588号商标、第7506113号商标、第10918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七)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7492号商标、第10918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四)目前已经撤销,等待撤销决定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28671号商标、第31446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一)已经驳回,目前已经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在撤销决定,申请人需要提交裁定作为补充证据,请求延期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三、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302、0305、0307、0309、0310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驳回决定生效。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文字“素问堂”与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文字“素問本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上述商标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