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贝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170849号“贝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639号

       

      申请人:杨延玉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70849号“贝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7412208号“贝茶BEI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8392189号“贝茶BEI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