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12776号“绿安佳 LVAN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32号
申请人:延平区众康美福康乐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正劼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2776号“绿安佳 LV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2183号“荔江湾LI JIANG WAN及图”商标、第9907447号图形商标、第237244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通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申请商标在当地享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