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御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13782号“御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31号

       

      申请人:吴世芬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3782号“御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6906号“御泉”商标、第4808431号“御泉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宽展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其次,申请人请求删除与第6365257号“御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项类似的“空气芳香剂”商品,请求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审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请求删除“空气芳香剂”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删除“空气芳香剂”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清洁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