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宝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624311号“宝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617号

       

      申请人:宝丽奥蜜思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24311号“宝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9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7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化妆用具”商品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