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81074号“WISC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00号
申请人:威斯肯(广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1074号“WISC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97461号“WISON及图”商标、第27449887号“WISON及图”商标、第27454003号“WISON”商标、第33748352号“WI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四已无效,其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阻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处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核定使用的水处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