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65898号“hal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589号

       

      申请人:尼科璞尔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5898号“ha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16915195号商标、第17497052号商标、第17497034号商标、第151857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驳回引证的第27975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驳回引证的第142600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六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世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