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65364号“天意鸿达TIANYIHONG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39号
申请人:北京天意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5364号“天意鸿达TIANYIHO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9448号“天意达”商标、第8801044号“天创鸿达及图”商标、第13945235号图形商标、第20204573号图形商标、第1530081号“ZXGA及图”商标、第1785364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