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麦小趣G-F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81377号“麦小趣G-F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40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京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1377号“麦小趣G-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47175号“M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其余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