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81377号“麦小趣G-F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40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京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1377号“麦小趣G-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47175号“M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其余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