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47777号“签得多MORE FR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41号
申请人:湖南签得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7777号“签得多MORE 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4001号“QY及图”商标、第20218070号“MOREFREE”商标、第26889306号“木斐装饰MORE FREE及图”商标、第25462462号“遇现PRETTIEST及图”商标、第17800394号“启业佳及图”商标、第14291953号“FREEMORE”商标、第17002296号“自由点FREEMO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七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