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夏壹玖HUAXIAYI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524452号“华夏壹玖HUAXIAYIJ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33号

       

      申请人:新疆陈氏博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24452号“华夏壹玖HUAXIAYI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58087号“华夏一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2696号“海焱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