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816145号“BLOCK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32号

       

      申请人: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16145号“BLOC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6028号“BLOK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