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52273号“金诺声JINNUOS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698号
申请人:吴霭云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2273号“金诺声JINNUO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已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8896号“唫喏声JNUO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字形、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平台截图、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打印件、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金诺声”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唫喏声”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麦克风”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