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41072号“天翼低温 TIANYIDIW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28号
申请人:文安县宇飞天翼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1072号“天翼低温 TIANYIDIW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6764号“武南及图”商标、第7193362号“天翼TIANY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柜;冰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天翼低温TIANYIDIWEN及图”,引证商标二为“天翼TIANYI”,两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