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35155号“ProBree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88号
申请人:一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5155号“ProBree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ProBreeze”系申请人旗下产品,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52694号“ProBree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异议申请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电动蒸汽拖把”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电动蒸汽拖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ProBreeze”,与引证商标“ProBreeze”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