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喜家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5363729号“喜家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贾连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齐欢
      
      申请人因第5363729号“喜家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8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一直持续宣传并实际使用,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纸质件,其余为光盘):
      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被授权人店面贷款记录、物业管理合同及内容管理条例;
      3、复审商标商品销售合同;
      4、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提供的声明资料;
      5、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参加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的展会资料及哈尔滨国际家具及木工机械展览会出具的收据;
      6、被申请人线下门店照片、发票及产品实物照片;
      7、复审商标的宣传资料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已包含在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将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09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橱柜、弹簧床垫、床垫、家具用非金属部件、软垫、床、沙发、椰棕床垫、金属家具商品上。经核准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7月20日。2018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2、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9728087号“喜家德”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个体工商户哈尔滨市黎华家居装饰购物中心喜家德床垫加工部(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营业执照以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证据2物业管理合同可以证明被授权人经营者魏双颖与哈尔滨万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经营场地及设施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证据3购销合同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与第三方消费者具有销售床垫商品的合同关系;证据5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参加展会资料及哈尔滨国际家具及木工机械展览会出具的收据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垫商品进行了展览和宣传,结合被申请人门店照片、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之后,于2019年7月17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9728087号“喜家德”商标之情形也说明被申请人对“喜家德”商标具有积极使用意图。综合考虑本案情形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床垫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考虑到床垫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橱柜、弹簧床垫、床、沙发、椰棕床垫、金属家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部件、软垫商品与上述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家具用非金属部件、软垫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家具用非金属部件、软垫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橱柜、弹簧床垫、床垫、床、沙发、椰棕床垫、金属家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家具用非金属部件、软垫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