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9609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90号 - 申请人:四川雅丽兴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96091号“雅丽兴 ANIS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90号

       

      申请人:四川雅丽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6091号“雅丽兴 ANIS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1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26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192552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雅丽兴”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汉字“雅利兴”相比较,二者仅一字之差,且呼叫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毛巾布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毛巾布、床单、纱布(布)、布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毛巾布等四项商品以外的浴巾等其余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浴巾等六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其包含了显著识别部分的文字,整体均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毛巾布、床单、纱布(布)、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