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519745号“42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30号
申请人:苏州众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19745号“4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9938号“BELOW4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00928号“4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18182S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三应为无效商标。4、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查询页、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为失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由数字“42”及符号“>”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42”,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体育比赛、体育教育、组织舞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体育比赛、体育教育、组织舞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体育比赛、体育教育、组织舞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