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5348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67号
申请人:江苏京承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48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0146号“银光照明及图”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19年9月13日止,该商标现因期满未续展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管潇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