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49277号“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92号
申请人:杨澜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睿正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9277号“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同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4420110号“瀾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该商标的注册日期远远早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05241号“澜澜”商标、第8764699号“瀾会馆”商标、第15356299号“澜学堂及图”商标、第16034544号“澜小馆 澜及图”商标、第30801099号“澜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瀾”与引证商标一“澜澜”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制作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