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249844号“夏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897号
申请人:深圳市夏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49844号“夏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32238号“夏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产品及其他物品图片、申请人认证证书、宣传单、展会合同、发票及相关报道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避孕套、性爱娃娃、性玩具、人造乳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为经设计文字“夏奇”组成,其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阴道冲洗器、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健美按摩设备、按摩用手套、医用垫、口罩、护理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医用痰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阴道冲洗器、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健美按摩设备、按摩用手套、医用垫、口罩、护理器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阴道冲洗器、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健美按摩设备、按摩用手套、医用垫、口罩、护理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