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99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39673号“99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2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维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9673号“99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30819号“996.ICU”商标、第34650887号“996团队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六)已经被驳回。其次,申请商标与第14786954号“996居家生活HOME”商标、第5072695号“文艺台FM99.6”商标、第36711285号“996 JD chain及图”商标、第37576697号“996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内容版权登记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上述决定均以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996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996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