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天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13286号“天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35号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3286号“天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天露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65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6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