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LA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56190号“LA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82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6190号“L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37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国际注册第1093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的字母组合“LATO”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组合“lotoG”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与蜂蜜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杀虫剂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维生素制剂等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杀虫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