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34150号“N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39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934150号“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96706号商标、第15648273号商标、第19692245号商标、第22485122号商标、第15648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NEX”,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