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4326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70号 - 申请人:索乐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43266号“MUSIC OF THE

    PLA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70号

       

      申请人:索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3266号“MUSIC OF THE PL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56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83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317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463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094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14211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外文“MUSIC OF THE PLANTS”,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声纳装置、信号转发器两项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纳装置、信号转发器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声纳装置、信号转发器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比较,其文字部分不同,整体均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声纳装置、信号转发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