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97693号“AIRMA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797号
申请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7693号“AIR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703号商标、第3443629号商标、第6840234号商标、第6282226号商标、第1693591号商标、第3443624号商标、第1514833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