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WISH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17933号“SWISH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76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933号“SWIS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834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WISHIP”软件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评估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对数据处理程序的开发服务,制作服务,以及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