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304号“CANA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78号
申请人:CANALI IRELAN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304号“CANA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以及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亦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7564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CANALI及图”商标在欧盟注册证、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我局核准已转让及变更,转让及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整体设计后易被识别为简易的图案,其置于图案中的字母难以作为显著部分予以识别,将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以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13日